:
:
 »  
classic cases
专业文章
产品信息
从一个具体案例谈计算机软件专利的发掘和说明书撰写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我们业内一般俗称“计算机软件专利”(本文采用该俗称),在其撰写过程中,代理人遇到的问题往往首先就是大多数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材料不符合专利要求,发明人一般都很喜欢以软件的各种功能作为出发点,附以描述用户如何操作才能实现这些功能。这一问题虽然也广泛存在于其他类型的专利撰写中,但是根据本文作者的经验,在软件撰写中尤其突出。如果代理人顺着发明人的这种思路进行撰写,那么十有八九撰写出的申请文件就会遭遇到专利法第25条“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的禁止。

因此,如何发掘软件专利、如何引导发明人提供含有技术特征的材料,就成了代理人的首要任务,也反映了代理人的自身业务功底。

本文拟从一个具体的撰写案例出发,谈一下作者的心得,希望与业内人士共同探讨、请教,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重点谈说明书的撰写,不过多涉及权利要求书的拟定,后者如有必要将另文给出。

 

一、问题的引出

本文涉及的具体案例是一种可以同时看电视和处理短信的手机。

发明人提供的初次交底材料对于技术的文字说明极少,关键文字总共还不到一百字,而且也仅介绍这个发明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可以同时看电视和处理短信的手机,优点是使用户在不影响观看电视的同时,能够处理手机上的短信,方便了用户。发明人初次交底材料中仅包含一个附图,即“本发明的可看电视的手机处理短信业务的流程方框图”,请看下图:

 


……


 


仔细看图才发现,就连唯一的这一附图也不是本发明技术的附图,而是现有技术的图,并且可以看出,该图是以手机用户的操作为依据,一步步地给出的,如果说的再进一步,这只能算是一个用户说明书,而不是技术材料。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中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即《审查指南》第259~261页的规定,基本上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申请文件才可以被认为不是智力规则:①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②反映了“遵循/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③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

显然,发明人第一次给出的交底材料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并且与满足要求的专利文件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该案还要求我们代理人进一步进行专利发掘工作。

看到这样的交底材料,需要插播一段笔者的心得。

笔者从事该领域专利撰写已十几年,认为软件撰写人除了应当具备专利代理人的责任心、细心之外,还要使自己的撰写找准视角,打个比方说,上面这种交底材料就好像是从手机的外部看,手机可以实现什么样的功能,行文的主语是使用者即手机用户,视角是从人的角度出发的(所以也难怪这样的文字往往被审查员认为是在描述智力规则);而专利撰写则要求从手机的内部看,个单元之间是如何实现这些功能的,行文的主语是手机本身、包括其内部各单元、部件,视角是从设备装置的角度出发的。这一点对于写出好专利是至关重要的!也只有这样的思路才能得出上述符合《审查指南》第259~261页规定的技术三要素。

有了以上这样的认识,那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向发明人索要技术素材了。


 


……


 



 


所有权申明  京ICP备20019042号-1 访问人数: 11370